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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6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男。辩护人侯卫,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2及辩护人侯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2伙同吴某某(已被判刑)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判刑)虚开出票单位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77,550元,税款人民币40,327.78元,均已申报抵扣。2、2015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2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判刑)虚开出票单位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22,995.50元,税款人民币75,990.82元,均已申报抵扣。3、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2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出票单位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0,300元,税款人民币20,385.44元,均已申报抵扣。4、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2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某某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出票单位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00,000元,税款人民币29,059.83元,均已申报抵扣。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白某某、郑某、童某某、张某1、瞿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肖某、童某某、张某1、瞿某某提供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制作的上海备玲实业有限公司账户的银行交易记录整理表及上海备玲实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表、调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2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2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65,763.8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张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卓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