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俊、饶赤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饶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周俊,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执行人:饶赤华,女,1965年3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周俊申请执行饶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黔232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饶赤华应于2016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周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饶赤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饶赤华除工资已被我院另案依法扣留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俊经电话约谈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璞& # xB;审判员 代青林审判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怀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