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磊与王磊、史艳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磊,王磊,史艳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760号原告:闫磊。被告:王磊。被告:史艳双。原告闫磊诉被告王磊、史艳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闫磊负担。审判员 :叶鸿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金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