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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磊与王磊、史艳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磊,王磊,史艳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760号原告:闫磊。被告:王磊。被告:史艳双。原告闫磊诉被告王磊、史艳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闫磊负担。审判员 :叶鸿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金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