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亚超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亚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刑更5号罪犯张亚超,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鄄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鄄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亚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菏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阳、尹付磊,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峰、齐振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张亚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张亚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张亚超减刑的建议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亚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3次的奖励。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亚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亚超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卫国审 判 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刘爱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