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异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旭,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异64号异议人(案外人)王子旭,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陆广亮,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申请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村。法定代表人钱立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刚,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徐莉,女,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系徐刚的妹妹。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黾成公司,原名南京王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子旭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黾成公司变更为王子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子旭向本院提交申请称:黾成公司将已生效法律文书(2012)栖商初字第152号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我方,且黾成公司也已书面确认我方实际取得该转让债权。鉴于以上事实,请求将栖复执字第236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人变更为王子旭。经审查查明,原告王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栖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7月3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南京王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登记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5月24日,甲方黾成公司与乙方王子旭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栖商初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2013)栖复执字第2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栖复执字第236号中对应承担义务的被告人、被执行人徐刚拥有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乙方,债权形成及数额等详见上述法律文书所载。同时,债权转让双方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债务人徐刚向债权受让人王子旭履行全部应履行义务。另查明,黾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尚有数起案件正在本院审理或执行。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人黾成公司(原名南京王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尚有数起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其转让债权的行为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之嫌,虽然并不损害本案被执行人权益,但有可能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债权受让人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主体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子旭的变更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观文审判员 厉承发审判员 俞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侯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