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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92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胡恒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胡恒兵,铜陵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92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址:铜陵市石城路82号。机构代码:851105310法定代表人许志勇,行长。被执行人:胡恒兵,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长江中路785号合百商厦八楼。法定代表人罗雄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恒兵、铜陵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产价值人民币270000元及其利息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啸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