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柯良兴伪造货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良兴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605号罪犯柯良兴,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秀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良兴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5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高郁夫、林君安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黄凯、黄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柯良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柯良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柯良兴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6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柯良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柯良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柯良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良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5日至2031年2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