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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兆英与李凤兰、朱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英,李凤兰,朱文,朱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676号原告:张兆英,男,194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山东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兰,女,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朱文,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朱平,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原告张兆英与被告李凤兰、朱文、朱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张兆英于2017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兆英提出申请,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兆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兆英负担。审判员  尚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