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森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商水县民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森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水县民政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054号原告河南省森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商水县.法定代表人常怀,系公司董事。被告商水县民政局.地址:商水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森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水县民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系商水县光荣院加盖公章,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系商水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签字,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商水县民政局与商水县光荣院之间的关系,不能证明商水县民政局为本案适格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森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森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素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