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801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自华与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自华,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陈自华,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景洪市。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6440XXX。住所地: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山水林溪别墅小区会馆。法定代理人:刘强,职务:总经理。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自华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1395号调解书于2016年6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自华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166629元、利息38324元、案件受理费1816元、执行费3002元(交法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11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