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19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威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道华杨道芹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威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杨道华,杨道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9448号原告:重庆威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31-7。法定代表人:吴晓娟。被告:重庆渝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春园。被告:杨道华,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被告:杨道芹,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威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渝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杨道华、被告杨道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威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运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威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龙 飞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雅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