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时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时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180号原告: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56号附5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76020J。法定代表人:杨晓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秀,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时云,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爱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时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