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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秦红伟与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三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红伟,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三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红伟,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31号。上诉人秦红伟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三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红伟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红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红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秦红伟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秦红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 帅代理审判员  楚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书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