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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峰、王强等与马玉辉、汤纪标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王强,马勇,马玉辉,汤纪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430-1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颍上县,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61年3月18日,汉族,职工,住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马勇,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马玉辉,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汤纪标,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张峰、王强、马勇与马玉辉、汤纪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马玉辉、汤纪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本院(2016)皖1226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玉辉、汤纪标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汤纪标在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0009900429510000000024的存款50000元、被执行人马玉辉在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为13×××35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