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公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凤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准格尔旗公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凤翱商贸有限公司,董桂敏,鲁瑞仓,史杰,达拉特旗鑫溢商贸有限公司,达拉特旗鑫晟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准格尔旗公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法定代表人:王海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光,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君,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凤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大寺工业园津泰道1-3号。法定代表人:董桂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立群,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桂敏,女,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凤翱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立群,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鲁瑞仓,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审被告:史杰,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达拉特旗鑫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东,达电灰厂油路南侧大华尖。原审被告:达拉特旗鑫晟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东街148号。上诉人准格尔旗公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凤翱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董桂敏、原审被告鲁瑞仓、原审被告史杰、原审被告达拉特旗鑫溢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达拉特旗鑫晟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5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凤翱商贸有限公司与董桂敏作为原审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凤翱商贸有限公司与董桂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5029号民事裁定;二、准许天津市凤翱商贸有限公司与董桂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625元,减半收取15812.5元,由天津市凤翱商贸有限公司与董桂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吕军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