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郝英、杨满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英,杨满意,琚琴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监4号原审原告:郝英,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审被告:杨满意,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襄阳市襄城区。原审被告:琚琴琴,女,1988年9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襄阳路111号。负责人:杨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经理。原审原告郝英与原审被告杨满意、琚琴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鄂0602民初115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判长 刘爱瑛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