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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雄与张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雄,张晓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895号申请人:杨雄,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朝勇,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晓霞,女,1979年1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义,四川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雄与被告张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雄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晓霞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杨雄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晓霞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号(荣房权证荣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张晓霞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及设立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申请人杨雄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号(荣房权证市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由申请人杨雄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及设立其他权利负担。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人民法院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