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黄宇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宇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135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被执行人黄宇聪,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关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黄宇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案件受理费4822.5元,由被执行人黄宇聪负担30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31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柏少凡执行员 欧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成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