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5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义合、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张柏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义合,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张柏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437号申请执行人关义合,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张柏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张柏庄村法定代表人:甘凤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义合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张柏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闫秋玲执行员 杜晓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