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维国、刘英与崔长生、崔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维国,刘英,崔长生,崔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86号原告:徐维国,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刘英,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崔长生,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崔淑英,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徐维国、刘英与被告崔长生、崔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徐维国、刘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维国、刘英自愿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维国、刘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徐维国、刘英负担。审 判 长  弓文良人民陪审员  王纪安人民陪审员  许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