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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龙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龙江。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某月某日,被告人王龙江在成都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号附某号一无名网吧内用他人身份证件上网时,趁在该网吧某号机位上网的被害人邓某某睡着之时,将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盗走,事后销赃得款1000元并耗用。经成都市成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73元。被告人王龙江于2017年某月某日在成都市某县某某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龙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龙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龙江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龙江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龙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证据材料略去)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有事实关联,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准确,应予支持,其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龙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江龙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余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京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