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何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何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礼。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何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松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