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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成喜与齐齐哈尔农垦北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齐齐哈尔农垦北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7执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住繁荣种畜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农垦北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繁荣种畜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齐齐哈尔农垦北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景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