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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世龙与彭国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龙,彭国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911号 原告:张世龙。 被告:彭国珲。 原告张世龙诉被告彭国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世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世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纯(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