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凤兰与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临泉县金沙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兰,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临泉县金沙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277号原告:高凤兰,女,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剑,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格,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临泉县政务新区南楼。法定代表人:郭培峰。被告:临泉县金沙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经济开发区白沟西路垃圾中转站。法定代表人:钟献昭。原告高凤兰与被告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临泉县金沙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高凤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凤兰负担。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