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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淑平与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平,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787号原告:张淑平,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明,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平原路。原告张淑平与被告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淑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淑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