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侯汝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汝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1执119号被执行人侯汝星,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关于被执行人侯汝星罚金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3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宗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经四查两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3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地址或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提出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风林审判员  张志尚审判员  马伟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