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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鑫与崔红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崔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男,1987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前锋委十四组。被执行人崔红,女,1965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四委十五组。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崔红未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2016)吉030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崔红应分的继承刘红明的公积金、养老金中21262.5元扣划至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媛媛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