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鑫与崔红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崔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男,1987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前锋委十四组。被执行人崔红,女,1965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四委十五组。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崔红未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2016)吉030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崔红应分的继承刘红明的公积金、养老金中21262.5元扣划至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媛媛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