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禹与刘彦峰、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禹,刘彦峰,刘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谢禹,女,1978年12月26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彦峰,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刘艳玲,女,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禹与被执行人刘彦峰、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执监6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继续执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