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南路390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1830-6。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被执行人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7760215。法定代表人郭美姣。本院在执行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浙08执恢40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衢中民一初字第0000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龙审判员 黄发明审判员 傅建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利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