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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9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与南京康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康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9785号之一原告: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文昌市文新路**号华昌隆宾馆***室。法定代表人:韩子劲,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国军,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康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良。原告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康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45元,减半收取计21472.5元,由原告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传岳人民陪审员  朱穗芳人民陪审员  林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