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9146谭英与安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英,安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146号原告:谭英,女,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安熙,男,1992年8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谭英与被告安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谭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英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英撤诉。案件受理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谭英负担。审判员 邵凤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