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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中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中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905号罪犯王中安,男,1972年5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9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中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作案工具铁铲一把、竹竿二根、捆绳一条、木棍一根予以没收。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中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表扬2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中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中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中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中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