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蒋维申请执行陕西合新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维,陕西合新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49号申请执行人蒋维,男。被执行人陕西合新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6号。法定代表人陶学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蒋维申请执行陕西合新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科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