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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32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冯婧与郭南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婧,郭南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3209号之二原告:冯婧,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工业大学教师,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亮(原告之夫),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高新区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科员,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玲,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南平,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被告之妻),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冯婧与被告郭南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艳人民陪审员  鲁涛人民陪审员  韩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