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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417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李某,男,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