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侯保臣申请执行都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保臣,都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侯保臣,男,1961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都铁军,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候保臣的强制执行申请。现查明,被执行人都铁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万古镇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都铁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万古镇支行的存款1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