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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侯保臣申请执行都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保臣,都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侯保臣,男,1961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都铁军,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候保臣的强制执行申请。现查明,被执行人都铁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万古镇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都铁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万古镇支行的存款1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