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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树田与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李福、四平一汽汽车有限公司改装车六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田,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李福,四平一汽汽车有限公司改装车六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962号原告:杨树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术,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徐丽利,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李福,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羿辰。委托代理人:王丽楠。被告:四平一汽汽车有限公司改装车六厂。法定代表人:邬文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田与被告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李福、四平一汽汽车有限公司改装车六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树田承担。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