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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许回周、刘兰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回周,刘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588号申请执行人许回周,男,1941年7月2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刘兰芳,女,1961年5月22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刘兰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金钱给付;18500元。但被执行人刘兰芳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兰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受理费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