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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世芳与伍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芳,伍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吴世芳,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御苑小区D栋101室。被执行人:伍建新,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西大街54号。申请执行人吴世芳与被执行人伍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伍建新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208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伍建新外出,无法查找其下落,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52元、申请执行费231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伍建新在银行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李天意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和工商企业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伍建新名下登记有长安牌小轿车一辆(车号陕FR8931,于2012年9月6日登记),现无法查找该车辆下落。本院已将伍建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及核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借款本息22084元及逾期利息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352元、申请执行费231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