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71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轩与兰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轩,兰州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行初83号原告郑轩,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兰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杜正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联党。委托代理人江亚斌。原告郑轩诉被告兰州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要求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被告市规划局于2017年6月28日同意针对原告复议申请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市规划局同意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属于根据原告的复议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可以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市规划局同意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轩负担。审 判 长  赵小明代理审判员  成 蕾代理审判员  涂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巩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