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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雪娥与徐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娥,徐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1号申请执行人赵雪娥,女,1968年3月29日生。被执行人徐志强,男,1970年8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雪娥与被执行人徐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03)兰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雪娥于2017年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志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徐金良代被执行人徐志强收。但被执行人徐志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2017年1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徐志强纳入失信人名单。3.2017年1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志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徐志强名下未有银行存款但已全部冻结。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16日、4月13日、5月24日、6月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徐志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徐志强名下仍未有银行存款。5.2017年6月22日,本院在网上扣划被执行人徐志强名下银行存款1750元,申请人赵雪娥已领走。6.2017年6月22日,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赵雪娥到庭进行终本谈话,并且告知案件的最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赵雪娥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赵雪娥同意终结对被执行人徐志强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查明执行人徐志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雪娥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赵雪娥同意终结对被执行人徐志强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且申请人赵雪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新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