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2334-1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时间数字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时间数字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334-12342号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时间数字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法定代表人曾平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箫音,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蕴,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九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九案合计45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25元,由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幸 越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