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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刘永兵与张达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兵,张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兵,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渠县。被执行人:张达文,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渠县。本院在执行刘永兵与张达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系统多次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人人民币60000.00元,至今未给付。由于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易兴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