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征国与秦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征国,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征国,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秦海,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曹征国与秦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