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恩施州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施州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恩施州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六角亭办事处谭家坝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9878672-6。法定代表人岳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0402-X。法定代理人程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恩施州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恩施州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金额错误,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2801执101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