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久学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久学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刑初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7692145346。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西利民街*****号。诉讼代表人张全,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被告人姚久学,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副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庆安县世鑫城小区13号楼4单元502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佳木斯市东风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姚久学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宪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全、被告人姚久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单位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感谢时任庆安县县长景某(另案处理)在其开发庆安县盛世鑫城项目和龙盛鑫城项目中提供的帮助。被告人姚久学代表该公司分别于2011年11月、2013年3月,送给景某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违法所得已被依法扣押。2017年1月5日,姚久学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姚久学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姚久学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请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单位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姚久学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姚久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行贿犯罪不持异议。经法庭审理查明:1、2010年8月,被告单位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庆安开发盛世鑫城项目,被告人景某为该公司在项目选址、规划、用地审批中提供便利,使该项目顺利办完。为了感谢景某的帮助,2011年11月,被告人姚久学代表公司送给景某人民币10万元。2、2013年2月,被告单位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备开发龙盛鑫城项目,被告人姚久学从公司财务支出人民币10万元,用自己的名字到建行开了一张银行卡,将10万元存入卡内。到景某的办公室将这张银行卡送给景某。在景某的帮助下,开发项目用地被纳入征入范围,但是由于拆迁问题没有开发。经鉴定,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行贿取得收益人民币347500元,该款项已被依法扣押。2017年1月7日,姚久学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卡及照片、信封,证实在景某家扣押姚久学名下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卡号为62×××17和信封上载明建行卡户名:姚久学,金额:拾万元,密码:188888。2、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身份证、法人简历,载明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执照和资质及法人的基本信息。3、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情况说明、账簿、记账凭证,证实2011年11月和2013年3月姚久学从盛鑫公司单位支取资金20万元。4、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项目批复、挂牌出让评审意见、挂牌确认书、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证实2010年8月13日盛鑫房地产公司拍得041-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010年8年15办理了土地出让合同。5、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情况说明、征收范围图,证实2013年盛鑫公司开发的自来水北侧隆盛鑫城项目动迁受阻,至今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该项目被庆安县县长景某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6、佳中诚会鉴字[2017]第001号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庆安县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行贿行为产生收益347500元,该笔收益被依法扣押。7、到案经过,载明姚久学主动到办案机关交代行贿的事实。8、中共绥化市委组织部文件,证明中共绥化市委2006年12月5日提名景某为庆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候选人,系国家工作人员。9、证人景某证言,证实其曾分二次收受庆安县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姚久学人民币20万元。2010年的时候,姚久学的公司在庆安县开发“盛世鑫城”项目时,其在用地审批方面提供了帮助。姚久学为了表示感谢,在2011年11月的时候,到其办公室送了人民币10万元。2013年3月,姚久学公司准备开发龙盛鑫城项目,姚久学到其办公室,希望其在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上提供帮助,并将一张姚久学名下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银行卡送给了其。在其帮助下,姚久学要开发的项目用地,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由于拆迁问题没有开发。10、被告人姚久学供述,其送给景某人民币10万元和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共计人民币20万元。第一次是2011年11月,在景某的办公室送了人民币10万元,是为了感谢景某在盛世鑫城项目的照顾。第二次是2013年3月,也是在景某的办公室,送给景某一张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卡,里面存有人民币10万元,卡是用一个半截信封装着的,信封上写着密码。这次因为打算开发庆安县自来水公司附近的隆盛鑫城项目,景某为其在办理规划等手续方面提供了帮助,这个项目由于动迁受阻,就放弃了。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姚久学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久学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结合被告人姚久学当庭认罪等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姚久学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三、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7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士河人民陪审员 孙洪伟人民陪审员 高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孙梅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