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57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钧,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16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当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钧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王德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家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黄家钧与何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在佛山市禅城区鄱阳村村口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何某贩卖1包净重0.5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何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从被告人黄家钧身上查获上述毒资及用于联系贩毒用的红色红米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家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黄某、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称量笔录,物证照片,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手机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黄家钧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家钧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家钧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家钧一年有以下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家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的0.5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对扣押被告人黄家钧的犯罪工具红色红米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安民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人民陪审员  莫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书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