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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刑初91号公诉机关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绰号大头宏,男,1961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歙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歙县人民检察院以歙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洪金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1日15时许,因纠纷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致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举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15时许,在杞梓里村220号房子门口街道上,被告人王某与同村村民王某1因修建坟墓问题发生争吵,王某将王某1装着石头的手推车掀翻掉,王某1被带倒,王某就把王某1脸朝下的按在地上,致其头部、四肢多处受伤。2017年4月26日,经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的颅脑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后供认犯罪事实。案件侦查期间,王某与王某1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王某135000元,并已支付,取得王某1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调解笔录、和解协议书、收条、王某1受伤入院治疗的病历、出院记录、治疗发票等书证。2.安徽省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歙县公安局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王某讯问录像光盘。5.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6.证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的证言,歙县公安局杞梓里派出所民警到案经说明。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宽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正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