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丁陆军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陆军,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丁陆军,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黄XX,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陆军与被执行人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陆军申请执行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0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债权1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琼